更新时间:2022.08.20
商誉与商标的区别如下: 1、商誉起源于企业或产品被市场认可和认可后,商标可以在或早于产品萌芽期产生; 2、商誉是外部客观评价,商标是其未来价值和祝福的主观寓意; 3、商誉由企业主动维护,商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申请注册保护其利益; 4、商誉给企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2、需要是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消费量和营业额。 3
声音的商标注册应满足实质条件,具备显著性和非功能性。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在一般注意情况下能否从听觉的角度根据声音标识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标志的功能性是指该标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
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商标的构成要素。 2、具有显著性。 3、没有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没有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商标的构成要素。2.具有显著性。3.没有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4.没有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条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的,即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要满足的条件是: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行使人是票据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合同履行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
(1)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条件实际上是对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行政复议不得与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行使抗辩权: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不安抗辩权五种的成立条件是: (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