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3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
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
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具体如下: 1、时间是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法院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工外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
上下班期间发生的事故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其本质在于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标准上,需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需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并
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如果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作为某单位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可表述为:身为某工作单位的职工;于上下班途中;在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受到伤害;对于本人在前述事故中受伤的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