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范围一般包括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
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是: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有: 1.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3.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股权转让限制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2、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依照企业具体章程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中介商,从社会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再发放贷款收取利息,赚取其中的差额; 2、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国内外结算义务,通过存款在银行账户中的移转,代理的客户支付,由此形成完整的支付链条;
农村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罪名一般会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等。
银行表外业务有: 1、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2、承诺业务。 3、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经营,按照投资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盈亏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和外国的合作者通过合作一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四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经营,按照投资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盈亏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和外国的合作者通过合作一家企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还要按照投资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盈亏的一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
外商投资企业种类有: 1、根据外商出资的企业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分为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 2、中外合营类型的企业和外资企业; 3、企业的出口类型和技术层面可以分为产品出口型、先进技能型和一般外商出资型企业。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从权利限制角度进行定义,同时也被称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这是以除外手段对侵权判定类型进行描述。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独立开发,即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