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可以并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应当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能会发生冲突。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运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不能同时适用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时候,只能要求承担一种责任,因为一个行为一般只需要承担一种责任。但是,如果是两个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那么可以同时主张。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一般不可以同时适用。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并用。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时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基于约定同时请求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定金不能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时,基于填补性损害赔偿的原
定金和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并用的。法律规定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能同时适用。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
不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 但是,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存。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惩罚性作用,如果并用会加重违约方的责任,对违约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使用。违约金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因此,二者是不可能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