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8
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权。乡镇府内设部门都没有行政执法权,因为不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乡镇的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经过法律授权有一定的执法权,但不属于乡政府,派出所隶属于公安局,司法所隶属于司法局。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通常指违法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指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减损权益的处罚,例如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和增加义务的处罚,例如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种类:减损权益的处罚,例如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和增加义务的处罚,例如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党群工作局; 2、经济发展局; 3、建设局; 4、农村工作局; 5、社会事业局; 6、财政局; 7、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8、综合执法局; 9、便民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
镇政府无权征收土地。因为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如下: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买方明示所售商品房节能等信息或虚假信息的处罚; 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许可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未经许可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3、对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乡镇政府是没有权进行征地拆迁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