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要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根据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分配原则: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一般可通过如下的方式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经过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赠与合同更规范。特点不同,赠与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赠予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是否需要签订合同,赠与合同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赠与行为可以不签订合同。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
1.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 2.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由有
附有解除条件或者停止条件的遗嘱是指遗嘱生效前就发生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一般应该为自订的。 1、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 (1)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
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因为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使得劳动者相对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宝贵的就业机会,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往往只能接受,如果法律允许劳动合同附解除条件有违公平原则。
赡养义务不可以协议免除,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有协议都不可以免除赡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责任是不可以订立协议免除的。具体法律规定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有: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