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9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既遂的,法院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下要件会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能够满足一定清醒的,就会予以立案。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
对触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一是将“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使该条的适用范围由过去只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扩大到“境内”所有动植物防疫、检疫。具体是指:违反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判刑标准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一般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既遂量刑,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一般来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以上刑罚。该罪的法定刑罚要求满足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 (一)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要件: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