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最高人民法院对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修的处理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加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加附属物,并就财产返还时如何处理附属物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协商不成,可以拆除,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
(1)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租赁合同终止后对装修物的处理方式为:如果合同有约定的,装修问题可以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对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修物品处理有明确规定: 1、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加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加附属物,并就财产返还时如何处理附属物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2、没有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责令拆除; 3、不能拆除的,
民法典中解除租赁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与比例标准进行赔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双方确定赔偿数额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期内实际损失的30%。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
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有违约情形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有: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存在违约的,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原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也不再存在,因为转租是以原租赁合同为基础的的。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的,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只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才能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同时,转租的期限需要在原租赁期限内。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