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失信没有期限。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
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信息公开的规定具体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如果法院审理的是一审民事案件,则法院开庭后的判决期限是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的,则可以申请延长;如果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办案的,则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30日。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
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还要经过上级部门核实后统一对外发布。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及申请的条例解释是,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是20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