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对未成人应按照下列规则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四至十八周岁,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则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对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分为两种:第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抗辩。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暂停执行。
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
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
我国行政机关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未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四至十八周岁,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则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如果产品的质量合格,则销售未遂的,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则对销售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一般可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遂从轻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措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