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减轻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债务增加,未经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此时担保人不必承担担保责任,因进发借款时间属于对借款合同的重大变更,可能影响到担保人的权益。
这个看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话一般就是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根据其与债权人的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担保人最多承担六个月的保证责任,这个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担保人超出期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所谓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长短需要看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担保期限。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的,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限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在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担保人死亡继承人需要承担责任。继承人应当在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