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
雇佣工人滥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以及本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条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国家、集体、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采伐林木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罪是侵犯管理制度; 2、砍伐的树木不同,盗伐林木罪往往砍伐的是珍贵树木,滥伐林木罪一般砍伐普通树木;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个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是: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不同。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
滥伐林木罪的最新处罚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
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合以下条件即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 1、非法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