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
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 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提供条款的一方要根据诚信原则,履行说明或提示义务。如果致使对方未注意到影响其重大权利义务内容的,对方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格式合同的仲裁协议有效,不因格式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货款欠条的格式:标题写明欠条二字;主体部分写明欠款人的贷款人的身份信息、欠款的种类、币种、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的条款;结尾处则由各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根据分类方法不同,免责条款包括下列几种: 1.根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相对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 2.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限制免责条款; 3.根据免责条款的受要约人可否要求修
法律上没有必须服务期的概念,将必须服务期认定为服务期没有法律依据。不论是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服务期,都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劳动者的依法辞职权。因此,必须服务期不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
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不宜采用口头订立合同的情形有:商业借款合同、6个月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