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事实认定错误包括: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等等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有: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当事人是被胁迫或者被诱骗而违法的;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当事人立功的等。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认定违法主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依法认定原则如果法律分别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幅度,则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2、单位优先原则如果在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中存在单位和个人两种主体,则优先把单位确定为违法主体。 3、经营负责原则无论内部以承包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情形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以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危害后果被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人是被胁迫或诱骗而违法的;行为人向行政机关自首的;或者行为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处罚撤销依据: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错误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侦查机关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仍将其拘留的; 2、侦查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的; 3、侦查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