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在校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人和学校共同承担。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尽到了职责。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根据事故主体不同,情况不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一般是过错归责原则,一般如下: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要件才能认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违法行为,即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2、精神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导致一个人受到伤害,在身体上表现为肢体残废、容貌被毁等,造成了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3、违法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婚姻关系之中的无过错方,责任主体是过错方。过错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纠纷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认定规定包括: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一般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当责任不能根据过错确定,或者赔偿明显不公平,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或者学校的行为虽然没有过错,但从这种行为中受益,应当承担公平责任。比如学校组织学生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受到人身侵害的时间算起。在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的,等影响诉讼时效的因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生效。
首先与对方协商如何赔偿,如果可以协商,可以按照协商内容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最终决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