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1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
不服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征收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案件。
征地补偿方案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征地补偿协议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行政复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
土地征收补偿能申请行政复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征地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征收职责而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是被征收人的,对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
征地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征收职责而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个人是被征收人的,对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