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如果有人侵犯了这种权利,比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止当事人看望子女,一般情况下,可以起诉并要求排除行驶探视权过程中遇到的阻碍。 但是仅仅只是探视权受到侵犯,并没有对当事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一般是不会被赔偿一定金钱的,可以请求行使探望权。
侵犯了探视权,一般是不能赔偿金钱的,但可以请求行使探望权。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可以强制要求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视孩子,这是法定的权利,探望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视孩子的情形有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等。
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并不承认胎儿完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自出生时享有,自死亡时灭失,所以对于胎儿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赔偿,怀孕的妇女可以损害自己的健康权进行追责。对于婴儿权益的保护体现在继承中。
《民法典》规定可以强制要求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视孩子,这是法定的权利,探望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视孩子的情形有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样也有探望子女的义务。探望权人如怠于行使探望权,子女起诉要求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根据不直接抚养方的实际情况酌定探望的次数和方式。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强制执行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孩子有权要求探视。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侵犯探视权的行为人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方有协助另一方探视子女的义务。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视权人探视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视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