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3
劳动合同中不是必须要体现竞业限制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不一定要体现竞业限制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针对的是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双务有偿合同。这时候,离职的劳动者需要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承担保守原来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与原来的用人单位竞争的义务。同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
劳动合同中能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负有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该条款,并且可以约定劳动者遵守该条款的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该条款的违约金等事项。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后下列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协议要经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一致签订,如果一方不愿意签订的,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