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
代位权行使如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同时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效力是,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可以对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求偿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等。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往往是与债务人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所以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为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到期后行使。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