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仓储合同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根据相关法律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
仓储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行为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仓储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且表意真实。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确定。仓储合同约定生效条件的,自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发生效力;仓储合同效力待定的,经相关人员追认后合同生效发生效力。
仓储合同生效是从合同依法成立之日开始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的规定,仓储合同在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一致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类型如下: 1、根据仓储合同的原因,分为一般仓储合同和指令仓储合同; 2、根据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等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模式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合仓储合同和仓库租赁合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 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
仓储合同有下列特征: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需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以及仓储的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暂时转移了货物的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