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9
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有有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
不能监外执行的罪犯: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会终止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3.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终止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暂予监外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 无期徒刑只能由孕妇或哺乳期婴儿执行,其余不能由监外执行。当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
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包括有:进行病残等状态鉴定;开具证明文件;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等。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有公安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有: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一、监外执行程序为: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其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
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 1、犯罪分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适用保外就医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