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目前有三个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司法解释如下: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 1.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经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规定》共32条,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
公司法法第二十八条释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也是股东的法律义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登记前,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全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