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以贩养吸”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首先,“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贩卖以供自己吸食的目的。即“以贩养吸”的被告人,系以贩卖为目的而持有“其被查获的毒品”。其次,持有毒品仅仅是毒品犯罪的中间状态,
帮人联系毒品是犯罪行为。联系人可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如果联系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如果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则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吸毒本身是违法行为,一般是不成立犯罪,但是以贩养吸使得情节发生变化,是构成犯罪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数罪并罚情形中毒品再犯的认定问题是指对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进行毒品犯罪的,在实行数罪并罚之前,是否应认定为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
毒品累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如下: 一、前提条件都是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以罪质必须相同为必要条件; 三、主观方面也
一、贩卖毒品罪共犯的认定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二、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法律对于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的认定主要是,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必须注意的是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它不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地摧残人们的身心健康。还
毒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大体的原则是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毒品犯罪的累犯的认定: 1、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以罪质必须相同为必要条件; 2、主观方面也均为故意; 3、前提条件都是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行为人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将没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故意的运输行为,与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故意的行为进行同样处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量刑普遍偏重,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毒品再犯的认定标准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属于毒品犯罪再犯。 对毒品犯罪再犯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