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以下条件会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容留卖淫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容留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
容留卖淫缓刑不可以适用,只要是被判决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有可能宣告缓刑。组织卖淫罪的起点量刑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超出了缓刑的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的人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用金钱、物质或者是一些其他利益诱惑他人卖淫,或者是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又或者是对卖淫进行介绍、拉拢、勾引、教唆等行为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实施卖淫活动的; 2、引诱、容留、介绍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梅毒、艾滋病或者是
缓刑指的是对触犯刑法,且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对应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先行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罪的刑罚,同时满足以下两点则可实行缓刑: 1、除累犯之外的所有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人。 除累犯之外,主要是因为其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之后在法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