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属于高利贷。 并且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年息36%即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利息无效,即使借款人已支付,也可以要求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出来三个区域,划分界限分别为24%和
超出4倍的LPR的的算高利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
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算高利贷,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要求返还的,债务人可以不返还。但是本金以及合法部分的利息是需要返还的。
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如果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属于高利贷。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而对于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和本金,法律仍然给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的利率如果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是高利贷,法律禁止高利贷,对于超过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36%算是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在2015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来前,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衡量是否属于高利贷。自2015年9月1号起,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判断标准。根据最高院
将原先的24%法律保护条款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