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本村村民买卖宅基地上房屋后,如果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买受人可以申请房屋确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
一户一宅多出来的宅基地,解决方法如下: 1、如果是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就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 2、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将多余的宅基地有偿转让或退出,会获得一笔退出费用。 3、如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集体土地,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
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补偿。地面附着物、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一般是以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补偿指集体土地补偿,补偿分配由村集体进行分配,而房屋属于农民私有财产,作另一种补偿方式直接给到被征收人。
宅基地与房屋的所有权是有区分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却是属于农民,如果宅基地上房屋出现了倒塌,那么房屋就丧失了其应该有的属性,宅基地也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处理农转非后宅基地纠纷的方法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个户口本有两套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各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同),可以认定为一户。这种特殊情况也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进行确权。
一个户口本有两套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各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同),可以认定为一户。这种特殊情况也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进行确权。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农民有两处宅基地确权如下: 1、村民因继承形成一户多宅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对剩余地基进行确权; 2、村民一户多宅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无论是否为农村户口,都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因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遗产,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建造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千一百二
1、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2、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