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确定管辖的方式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以下是行政诉讼中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
公益诉讼一般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有权立案侦查; 2、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力,包括秘密监视、秘密搜查、使用秘密力量进行内线侦察和阵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等; 3、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实行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的七个方面,具体如下: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