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也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
国家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偿补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未经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拆迁人既对房屋拥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应当将政府收回
国家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偿补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未经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拆迁人既对房屋拥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应当将政府收回
国家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偿补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未经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拆迁人既对房屋拥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应当将政府收回
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也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
下列情况国家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
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该给与相应的补偿。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它规定以下情形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2、土地出让有偿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3、因单位撤销或迁移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实际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证,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具体指的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