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司法解释如下: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概念:具有合法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或者是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特殊同居关系。并且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以下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或者是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一般可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两种,即一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而其二是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都应该认定为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属于重婚罪中的以夫妻名义共
关于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已到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 3、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