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拆迁范围的确定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决定。
1、拆迁房屋价值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后,根据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 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 为保证房屋安全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商品房预售资格的确定如下: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
公有住房拆迁中认定共同居住人的标准是:在被征收房屋处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补偿产权人,产权人应当补偿共同居住人。
关于出资时间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确定,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确定,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
拆迁安置补偿时间界点是:自拆迁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实施房屋征收前发放补偿,一次性支付到位。
当被拆迁人遭受强制拆迁的时候可以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如果是政府的强制拆迁的,那么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拆迁价格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收集证据要及时 加盖公章的入户调查单可以明确房屋的实际建筑情况。 2、参与、听证和异议 在房屋评估阶段,有权选定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3、复议诉讼两手抓
拆迁范围的确定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