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3
第二次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下列案件,则可以在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刑事案件中仅仅是侦查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侦查羁押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侦查羁押期限自逮捕后的次日起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
一般来说,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存在:1、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4类,经省一级检察
侦查羁押的期限的规定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2、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未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1个月; 3、特殊情况下,经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延期审理; 4、如果是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以及流窜作案等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一般而言,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下列案件,则可以在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关押侦查的期限最长是七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最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