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2
股权质押后仍然需要承担债务。因为质押股权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股东仍然有分红权,质押只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经质权人协商一致可以转让,质权登记后才能设立。
股东变更后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变更之前也不用承担,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资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不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股权转让以后之前的债务股东不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原则上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当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具有对立性。那么他的债务也是独立的。 那么,只要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负完。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法律上不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 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任,就是股东对公司未有负完责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依法设立的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特殊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滥用公司人格行
隐名股东对债务需要承担责任。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