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2
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适用情形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取保候审期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经审查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被取保候审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案件。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
公安机关应改变强制措施,或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包括: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5、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诉请求后,应当对这一案件及时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的情况作出起诉或者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告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形: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