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
不算。增配房是国家或单位为了解决居住困难问题,分配给人员的房屋,增配不是福利房,假如是原来配置的房屋拆迁,那么才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单位分配的房产叫做福利分房,它所需支付的房款要比建筑和维修成本低,因此称之为福利。所谓福利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
离婚福利房的分割主要根据财产的情况来判断,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获得,并且已经付清房款,那就属于一方所有。如果是在婚后获得,并且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还贷,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单位福利房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商不成的,不分割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务中的认识也未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决的差异。目前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买方已在婚前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如果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没有产权证,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职工只是缴纳了少量的使用费,离职后该房产还要收回的,离婚时该房产使用权归一方,缴纳的使用费可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父母的意思表示,应以赠与发生时为准,实践中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父母当庭表示系对其子女赠与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贈与时有明确意思表示
个人房产增值部分离婚如何分配,要看具体的情况: 1、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以及一方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都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离婚以后,这套房产的增值部分如果是因为市场的行情而自然增值的,就应该属于“自然的
首先,安置房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如何分割,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进行分析。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在婚后进行拆迁,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转化为安置房,这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形态的转变,没有发生性质的改变,这种情况下依然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