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2、其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
按照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
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其他。
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
1、两者出现的程序不同。仲裁调解书是在仲裁活动的调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决书则是在裁决结束后制作出来的 2、两者制作时所依据的原则不同 3、两者所反映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
仲裁按立法类型来分,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按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包括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按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按仲裁裁决的依据,可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其他。
仲裁员的限制如下: 1、仲裁员不得向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也不得接受律师支付的所谓介绍费和劳务费; 2、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请;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者应邀参加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
劳动仲裁中执行措施包括: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当仲裁裁决发生效力的时候,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
1、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上级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区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委员会管辖所在地直属企业、中央、部队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省仲裁委
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身份信息;具体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所收集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及申请人的签名、盖章等。
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起诉期限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起诉;非终局裁决:可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