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1
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不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复制权; (6)发行权; (7)出租权; (8)展览权; (9)表演权; (10)放映权; (11)广播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13)摄制权; (14)
邻接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般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出版活动、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如下: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在著作权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法律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邻接权不是著作权。具体内容如下: 1、狭义的著作权仅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邻接权指著作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客体所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的客体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未达到独创性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为我国的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一份重要的保障。著作权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的列举。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
两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2.保护对象不同。3.内容不同。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