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31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除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附有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条件成就不正当促成的,视为条
附期限合同失效不是无效。附期限合同失效即附终止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该合同附期限终止,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不同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因此,附期限合同失效不是无效,而是约定期限届满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其效果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附条件合同有下列四类: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有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未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发生或终止合同的效力。附加期限是双方约定的未来确定到来的时间。附加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特征在许多方面与附加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相同。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在附加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
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如下: 1、若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的起点是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 2、若要约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的起点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
不是。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 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合同不仅已经成立,且已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条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协商同意,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律对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附期合同。附期合同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的合同。如果附加期限是合同效力开始的依据,则该期限为延迟期限;如果附加期限是合同效力终止的依据,则该期限为终止期限。在有延期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法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