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除了变更强制措施还可能会解除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
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终止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即将届满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将退还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是解除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有可能会变成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也有可能会撤案,不再有强制措施。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后,公安机关还没有调查完毕的,可以采取拘留或者羁押等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到期后不会变更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取保候审的解除情形有: (一)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三)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四)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
取保候审期满后,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请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在取保候审即将到期时,相应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制的通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以后,被取保候审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等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
取保候审期限到了,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以外,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