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债务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此时债权债务终止。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就是次债务人有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企业的债务的管理: 第一、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 第二、做好履行债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对到期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及时催告。 第四、到期债权应及时诉讼解决。对于已不打算继续合作或者已没有继续合同基础的业务往来单位,如发生到
企业的债务的管理: 第一、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 第二、做好履行债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对到期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及时催告。 第四、到期债权应及时诉讼解决。对于已不打算继续合作或者已没有继续合同基础的业务往来单位,如发生到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就是对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债务人就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其目的就是为了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从代位权的内容来看,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以外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代位行使。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处理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