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1
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
反诉必须是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当向该案的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执行生效的支付令,则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若被驳回,想上诉应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来。对于执法人员就会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作出裁定,如果对裁定有任何不服的话,那么就需要在裁定送达后的十日提提出上诉,这样才能依法受理。 对待管辖权异议,法院的处理如下: 1、法院对管辖
依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假释是由服刑人员所在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核裁定。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
一般的减刑和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作出。死缓以及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作出。《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
行政复议向以下机关提出: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