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3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询到的,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于移民,出国等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的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以争取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了,那么不会拘留;如果拘留的处罚决定没有被撤销的,依然会进行拘留。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可以连续拘留的。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行政拘留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送到拘留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请求检察院批准逮
行政拘留一般不可以不拘留。但是在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情形下,是不执行拘留的。
行政拘留一般是不会提前释放的。但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有决定书还是需要行政拘留通知书的,而不是拘留证,拘留证这个说法不准确,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拘留和逮捕的区别如下: 1、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的执法机关,行政拘留在拘留所执行;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执法机关,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