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行政诉讼上诉是立案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判决。若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诉讼离婚可以上诉,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递交上诉状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目前还不能。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诉讼离婚法院不会强行判决。强行判决有违司法精神,法院作出的判决必定要有法所依,有证据的支持,不能出现强行判决的情形。只有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才能判决离婚。
在行政诉讼中,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于该判决结果不服的,是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判决。离婚诉讼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相关的案件在开庭之后,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一般会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该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会在四十五日内判决,该期限也是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