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1、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保证人还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并不因此免责。 2、保证人自愿放弃向借款人追偿的,借款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借条换欠条新的担保人不知情可以免责,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依据公司法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并且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
借款可以不需要担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产生的结果: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般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
违法。有可能会涉及到诈骗或者是其他行为的嫌疑,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借条需要出借人和借款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还应注明证明人或担保人信息并由此签字。签订借条时应当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义的字或词,比如以收代借或者上文提示的“还欠款”等。
1、与贷款人为夫妻关系的; 2、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没有偿还贷款能力的人作为担保人的; 3、政府法人作为担保人的; 4、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担保人的。
视情况而定: 1、如果债务人偿还了债务的,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要按约定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1)如果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款。 (2)如果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