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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优先险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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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 交强险是相对于商业险而言,凡是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上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基本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第三人。根据立法的本意,一旦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优先赔付,防止给第三人因无钱治病造成更大的损失。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并不“保险”,交强险优先赔付,流于形式!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交强险优先赔付制度,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出台《交强险优先赔付具体办法》(简称《具体办法》),再加上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根本没把交强险优先赔付当回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遭遇车祸导致伤、残、死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并没有得到交强险的“庇护”,反而到处找肇事车和肇事司机;如果肇事司机逃之夭夭,受害人及其家属不知道肇事车上没上保险?上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上多少保险?连肇事车都没弄明白,谈何要求保险公司优先赔付?! 即使受害人及其家属知道肇事车、肇事司机和投保的交强险公司的基本信息,但是肇事车认为自己有交强险,甚至商业险,认为自己赔多少搭多少,所以根本不配合受害人及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如果受害人及其家属遇上“好心”的肇事车和肇事司机,带着急救费、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票据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是置之不理,就是吹毛求疵,往往因为双方的差距过大,导致最终走上法庭。 笔者2007年6月代理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起因是行人由于横跨护栏被机动车撞残,交警部门认定行人全责、司机无责,但是司机“过于轻信”交警的话,将急救费、护理费、误工费和医疗费共计52745.01元赔付行人;但是,司机赔付完行人后,拿着52745.01元的原始票据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付司机70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4800元和医疗费1600元)。司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做了雷锋反而贴了42000多元,进而起诉该保险公司,笔者在《无责司机做雷锋,一审反而输官司》一文做了详细的阐述。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之所以造成保险公司不主动优先赔付,有多方面的原因,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法律方面的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近4年,国务院迟迟没有出台《具体办法》,导致交警部门、人民法院、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肇事车、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占了便宜又卖乖”! 二、利益方面的原因 保险公司基于自身的利益,本着“能不赔不赔,能少赔少赔,能晚赔晚赔”的态度,钻法律的空子,而且拿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制定的所谓“条款”、“合同”作为“护身符”,使得保险公司仗势欺人、消极赔付。 三、部门方面的原因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没有权利强制调解,又害怕出力不讨好,调解往往走形式,双方难以达成一致,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后,由于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上帝”的保险公司深谙此道,利用当事人法律和证据上的“软肋”,推卸责任,法官只能“睁只眼闭只眼”。 四、监管方面的原因 保险公司的顶头上司--保监会,不但不尽监督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的职责,反而极力维护着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的利益。保监会制定的条款和合同,无一不是站在对保险公司有利的角度,来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以肇事车“没有年检、无责任、酒后驾车和没有及时报案”等各种理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机动车左右为难,致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对受害人的死活置之不理,就是要求其到法院起诉,而保监会又做了什么? 五、自身方面的原因 受害人遭遇车祸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会收集、调取和保全证据;不懂得和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人民法院打交道,导致其维权成本高、时间长、索赔支持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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