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有: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或者发生显著差异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人权利的法律特征有是相对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其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等。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对原债务人,可以进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诉讼。主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如果原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请求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客观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留置权和质权没有相同的共性。 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而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 可见,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而质权是意定物权。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如果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特征有其目的是保全债权等。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