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
次债务人和债务人在代位权中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需要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与该义务相关的从义务;而债务人依法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和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性质: (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有效存在的;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和从权利; 3、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 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
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忽视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忽视行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基于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
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