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险代位权本质是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权利。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应在保险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进行,且追偿的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第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 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代位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由于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人请求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债权转让是债权人主动通知债务人后,依法转让其债权给第三人,债权人的权益未受到债务人的损害。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适用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 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 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立的制度,其本身是基于债权的成立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1、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2、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 3、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
债权转让协议是一般债权转让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相对的,不同于物权的绝对性,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对自己所享有的债权的一种处分方式。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