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解除股东资格三个条件指以下内容: 1、股东不缴纳应缴资金或出现将企业资金抽出的情况; 2、股东在补正的机会内没有将资金不齐或者没有将资金返还; 3、在股东大会中,超过50%的股东通过了解除股东身份证明的决定。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解
1.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金,而认为其应当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赞同的 2.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产生纠纷,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存质疑的。 3.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未及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影响股权受让人享受股东权益的。 4.本
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部分出资不是必要条件。 2、公司给予了该股东补正机会。 公司进行了催告并且给了该股东合理期限进行缴纳和返还。 3、解除程序合
公司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主体资格是指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的资格证明,
股权出资协议需要明确股权份额、股权作价价格、出资期限、利润的分配、债务的承担、股东表决权等问题,股权出资协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起草,建议委托律师草拟。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1)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股东的个人信息及在公司的履职情况信息 (3)股东的收入来源及具体收入情况 (4)加盖公司公章 (5)其他证明内容依据索要收入证明方的要求列举。
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保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但是现实中不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那么这样的时候该如何解决呢?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依法缴纳出资,目前设立公司由原来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即股份公司发起人根据出资协议而取得;继受取得,即当事人通过转让、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获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的其他方式。
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确定股权比例一般要先确定公司的原股东权益,然后根据原股东权益及增资的金额以确定增资后股东的股权比例。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上就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内部关系上:投资权益的归属人是隐名股东,若涉及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问题时,以合同约定(代持股协议)为准并兼顾实际出资的原则;外部关系上:显名股东才是合法的公司股东;名义股东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