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的行为。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
反倾销指对于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在我国市场内倾销的外国商品进行反制,使其不能达成倾销的目的的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反倾销价格承诺的意思是:在进口方当局做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工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常见的反倾销措施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征收进口税外的附加税,使其不能达成倾销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征收反倾销税,是各国常用的反倾销措施。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一国认定某行为为倾销并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反倾销措施,要具备倾销存在、损害
倾销行为即指以明显低于商品正常价格的价格把该类商品大量出售到进口国市场,意旨排挤其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
反倾销价格承诺指作出倾销行为的以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以换取的出口商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我国《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规定,外经贸部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
反倾销反补贴程序是: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调查机关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调
反倾销措施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限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是:提出申请;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正式进行反倾销调查;举行裁决;不服裁决的进行行政复审。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
倾销差额指倾销商品的价格与其应当适用的正常价格之间的差价,差价越高的,倾销行为的危害越大。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1、申请的提出。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