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债权人变更了住所难以对其行使权利。 2、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保证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等。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合同履行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如下: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 1、先中止义务人履行; 2、先向义务人解除合同; 3、给付义务人后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也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吗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叫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
借款合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互负债务;其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状况。
借款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能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则该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行使、成立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